資料來源: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申請單位 1、 立案之社會團體(含社區發展協會)。2、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、宗教組織、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訂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。 3 、 其他社區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、農漁會、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4、 里辦公處 目的 1、 落實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,由在地人提供在地服務,建立社區自主運作模式,以貼近居民生活需求,營造永續成長、健康的社區環境。 2、 以長期照顧、社區營造之基本精神,分3年設置125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,提供老人社區化之預防照護。 3 、 結合照顧管理中心等相關福利資源,提供關懷訪視、電話問安諮 詢及轉介服務、餐飲服務、健康促進等多元服務,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。 服務內容 1、 依據內政部函頒「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」每一關懷據點應至少提供下列至少3項服務項目之功能: (1) 關懷訪視 (2) 電話問安、諮詢及轉介服務 (3) 餐飲服務 (4) 健康促進活動 2、 辦理方式: (1) 建立關懷服務個案基本檔冊並隨時更新。 (2) 積極招募志工並結合社區內各項可資運用「愛心人士」之人力資源,共同推動。 (3) 排定志工協助關懷中心值班及進行老人、弱勢者關懷訪視工作。 (4) 辦理老人文康休閒活動。 (5) 配合衛生單位或醫療機構推動醫療保健講座。 (6) 辦理集體用餐或送餐服務(可採使用者付費之模式;惟收費標準需送市府核備)。 服務對象據點轄內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 應備文件 1、 民間團體部份: (1) 立案證書影本。 (2) 章程影本。 (3) 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。 (4)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(法人單位需附) (5) 自籌款證明。 2、 區辦公處部分 (1) 區長當選證書。 (2) 自籌款證明。 3、 租用或借用房屋作為據點者須附租賃契約書或使用同意書。 4、 提出文件為影本時,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。 | |||||
聯絡電話 | 3339090、3350598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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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號碼 | 3362942 |
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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